蔡某不服縣市場監(jiān)管局投訴未告知是否立案
行政復議決定書
樂政復決〔2024〕18號
申請人:蔡某。
被申請人:南樂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南樂縣倉頡西路116號。
法定代表人:劉曉靜,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在答復期內向本機關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材料?,F(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23年9月2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通過掛號信(XA2770**)郵寄了投訴舉報信(舉報河南**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產品芝士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申請人在投訴舉報信中要求書面告知處理情況,截止目前被申請人未明確告知申請人就投訴舉報是否立案,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處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日接到該投訴舉報信件,并于第一時間組織執(zhí)法人員對該企業(yè)進行了調查。因工作繁忙案件較多原因未及時對申請人回復。
經查:根據掛號信跟蹤查詢系統(tǒng)顯示,申請人于2023年9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舉報河南**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產品芝士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請求依法責令被舉報人召回涉案產品并進行銷毀,對其行政處罰,處罰完畢后以最高獎勵申訴舉報人,責令被舉報人退還舉報人購貨款并十倍賠償其承擔人因本案申訴所產生的車旅費、誤工費及資料打印復印費等;依法書面受理申請人的投訴訴求,請在案件辦結后書面答復舉報人并依法書面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日簽收。以上事實有郵政掛號信跟蹤查詢系統(tǒng)截圖證明。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后,未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也未告知申請人對舉報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南樂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蔡某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6月12日